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五十条有效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实施。鼓励符合规定的扶贫开发项目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扶贫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等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