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四十八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村屯建设、教育发展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