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