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低保对象、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儿,以及失独家庭、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贫困户、人口较少民族中的贫困户等重点贫困群体,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产业项目或者困难救济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