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际扶贫交流合作,通过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技术、智力等国际资源,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