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贫困户资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模式,发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协助贫困村、贫困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