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贫困户资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模式,发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协助贫困村、贫困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