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投入主体和主导作用,在财政、资金、金融、项目布局、建设用地等方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重点完成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