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扶贫对象的脱贫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标准认定。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脱贫认定;未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不得虚假脱贫。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