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六条有效扶贫对象的脱贫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标准认定。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脱贫认定;未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不得虚假脱贫。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