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脱贫认定机制,规范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认定工作。

贫困户的脱贫认定,应当经过入户核验、村级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程序进行。

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