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