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