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