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