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