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勘查地下水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勘查储量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经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