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第十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网的敷设、厂址的选定以及防洪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沿河城市规划以及审批河道岸线和水库周边地带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