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第九条有效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状况相适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