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