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