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