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