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对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