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