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三)修建墓地;(四)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