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

(四)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