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