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