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