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