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严禁申请人利用隐瞒事实、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严禁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