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存储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购货证明、合同或者准运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仓储单位应当查验所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

禁止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或者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存储条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