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