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