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