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其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