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