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