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的,应当在限期内拆除。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按照建设工程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