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栽植树木、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