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