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卫生、环保、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也可以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作业单位代为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