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管理/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临时悬挂、张贴、设置的各类宣传品或者标语,应当无残缺、破损和污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更换或者清除;拒不更换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