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