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者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