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申请清真食品登记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清真食品登记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四)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工作岗位及所占比例情况;(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