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