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