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