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