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林木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种子法》和本条例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