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