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依法设立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