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依法设立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